診所
更新時間:2018-03-22
診所,又名診療所、醫療所、衛生所、醫療室。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。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:醫院、中心衛生院、衛生院、療養院、婦幼保健院、門診部、診所、衛生所、衛生站、衛生室、醫務室、衛生保健所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臨床檢驗中心、防治院、防治所、防治站、護理院、護理站、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。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:地名、單位名稱、個人姓名、醫學學科名稱、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、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。
診所其服務收費雖然不高,利潤卻相當可觀。診所的設備只需基本的檢測儀器,投入成本不高。規模效應和低成本運作下的每個月固定的大筆支出,只有一個或兩個駐診護士和實習醫生的薪水。據美國《時代》雜志報道,經營一家這種類型的診所,一年只需要25萬-35萬美元。一分鐘診所每天接診20個病人就可以實現盈虧平衡,接診30個病人就可以有可觀的盈利。診所利潤還是非常大的。